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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关于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武房规〔2015〕1号
发布时间:2016-10-09 16:13:32

各区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畅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沟通渠道,建立平等协商、和谐互信的良性关系,持续提升全市物业行业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现就督导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立报告制度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以小区为单位,以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开展物业服务工作的有关情况。
    每季度前10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填写《物业服务季度报告》,每年元月10日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填写《物业服务年度报告》,并在小区固定的物业服务公告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还应同时以书面形式、会议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并做好台账记录。
    二、加强沟通,明确报告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与业主委员会的交流沟通,及时了解业主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据小区实际,有针对性的制作物业服务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物业服务季度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情况;(二)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情况;(三)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情况;(四)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情况;(五)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情况;(六)业主投诉及相关部门转办投诉的办理情况;(七)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行为的巡查、发现、劝阻及报告情况;(八)开展物业服务经营活动中请求业主、业主委员会支持、配合解决的问题。
    《物业服务年度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物业服务费以及车辆停泊服务费的收缴情况;(二)公共收益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的落实情况;(四)重大事件处理情况;(五)下一年度重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三、严格督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增强做好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充分认识到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是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畅通沟通渠道,提高物业服务企业依约经营的重要举措。
    各区局应当加强指导和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好物业服务合同,并定期检查工作台账。要将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报告制度的情况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并对外公示,对不落实报告制度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要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市局将不定期对定期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各区局开展巡查情况、以及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予以通报,并纳入绩效考核指标。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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